重庆市江津区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捐赠,规范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陈独秀旧居陈列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陈独秀旧居陈列馆的主要职能包括文物收藏、文物保护、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创开发等多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陈独秀旧居陈列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第六条  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

第七条  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数量,如捐赠类别为文物,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二)陈独秀旧居陈列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或拟定交接清单,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陈独秀旧居陈列馆

    (四)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包括境外捐赠人捐赠的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第八条  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根据捐赠人对陈独秀旧居陈列馆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收藏证书;

    (二)授予荣誉证书;

    (三)捐赠情况在陈独秀旧居陈列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布宣传;

    (四)对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五)捐赠文物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六)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九条  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应用于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场馆建设、文物征集、文物保管和保护、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投入等,但捐赠人与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陈独秀旧居陈列馆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需要留存资料的,可以拍照、绘图,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十二条  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陈独秀旧居陈列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陈独秀旧居陈列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