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陈独秀旧居陈列馆

“博物馆之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博物馆之友”。

第二条 人员构成:博物馆之友由广大关心博物馆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历史文化的社会个人或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博物馆之友”组织的宗旨在于联系群众,推动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宣传教育职能的充分发挥,了解社会动态和文物信息,反馈观众意见和要求,加大文化交流、合作与创新,扩大博物馆的对外影响,更好地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博物馆之友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博物馆与社会公众的联系。

(二)推动博物馆普及教育与文化传播。

(三)开展志愿者活动。

(四)组织文化交流活动及专题座谈会。

(五)开展博物馆知识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博物馆之友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个人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热爱关心博物馆事业、热爱江津地方历史文化。

第六条 会员构成

(一)对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热心于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

(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热心向本馆提供各类捐赠的社会人士;

(三)积极推动文化传播,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博物馆及其文化的社会人士;

(四)在本馆常年为观众义务服务的优秀志愿者;

(五)历史学、考古学、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学者专家。

(六)热爱博物馆事业,愿意并有能力为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已贡献的人士或团体。

第七条 会员享受权利

(一)受邀参加博物馆之友各项活动。

(二)受邀出席博物馆重要展览活动开、闭幕式。

(三)受邀参加馆内重要专题讲座、各类学术研讨会。

(四)购买博物馆出售的出版物及文创产品享受优惠。

(五)优先参与博物馆各项社会教育活动。

(六)有权对博物馆事业发展提出建议和规划。

第八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陈独秀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本馆展览、宣教等工作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三)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到博物馆参观。

(四)通过各种途径对博物馆的陈列展览以及各种活动进行宣传。

(五)基于自身职业和的领域对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进行建言献策。

(六)完成其他团体工作。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博物馆之友会员实行实名登记,请在了解并认同“博物馆之友会员权利和义务”之后,凭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向本馆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表格可至陈独秀馆前台领取。

(三)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交至陈独秀馆办公室。

(四)由博物馆颁发会员证以及相关会员权利及义务、“博物馆之友”组织规章制度、活动安排进程等资料。

(五)一年之内无任何联系者如未特别说明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条  组织管理

(一)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在年会上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负责组织和开展活动,年底进行总结,分设小组若干,组长由小组推举产生。

(二)每年举办一次年会,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同时对有突出贡献的“博物馆之友”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陈独秀旧居陈列馆拥有对“博物馆之友”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