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陈独秀旧居陈列馆藏品征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8日

按照陈独秀旧居陈列馆定位、性质、任务和基本陈列的要求,需要抓好经常性的资料、实物收集,不断充实藏品,做好基本陈列充实、调整工作。藏品征集是我馆各项工作的基础。为更好开展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二、征集范围

一)反映陈独秀先生和陈延年、陈乔年烈士参与的政治、军事、教育、文化等方面活动的文物藏品。

(二)反映陈氏家庭历史的文物藏品。

(三)陈独秀先生创作的书法、诗词、题联、著作等文学、艺术作品的原件、复制件。

(四)陈独秀先生和陈氏家族其他重要成员工作、学习、生活、休闲时使用的办公、家庭生活用品和收藏品。

(五)陈独秀先生和陈延年、陈乔年烈士工作联系、人际交往的书信、纪念品和馈赠品。

(六)国内外纪念、介绍、宣传、研究陈独秀先生和陈延年、陈乔年烈士的报纸、书刊、图片、音像等资料。

(七)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陈独秀先生和陈延年、陈乔年烈士创作的书法、绘画、诗词、工艺美术品等艺术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八)反映清末至民国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的有关文物文献资料。

(九)反映川东地区民风民俗的生产、生活用具等。

三、征集方式

(一)捐赠:各收藏单位和民间收藏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文物无偿捐赠给国家。陈独秀馆对无偿捐献所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收藏证书。

(二)购买:私人收藏者和非管辖系统单位(拍卖市场、旧货市场等)出售的文物标本,将采取收购方式予以征集。对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物给予合理评估后,与卖方协议价购。

(三)调拨和交换。双方均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经协商一致,依照法律规定,报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调拨或交换。

(四)代管:各收藏单位和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标本,可通过代管方式,经相关专家鉴定评估后,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陈独秀馆长期或者短期无偿代管。

(五)仿制、复制、微缩。对于无法征集到的文物史料,经所有人同意,可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仿制、复制和徽缩,并适当付费。

四、征集程序

(一)清点造册。统计拟征集藏品基本资料,填写《陈独秀馆藏品征集登记表》,注明拟征集藏品的详细情况,并统一汇总成册。

(二)专家评审。组织市区两级专家对拟征集的藏品进行筛选、鉴定,对单位或个人移交、捐赠或借展的文物,由陈独秀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进行相应奖励。

(三)完善档案。完善内容包括名称、尺寸、年代、照片、时间、来源等有关详细信息。

(四)移交入库。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陈独秀馆编目和建档。

五、组织机构

根据陈独秀馆工作实际,成立藏品征集工作小组,负责藏品的征集工作。组长由陈独秀馆馆长担任,成员由陈独秀馆办公室、研究室、后勤负责人组成。

(一)馆长对藏品征集负领导职责,主导专业征集小组工作;

(二)研究室协助藏品征集小组负责藏品征集与管理的具体事务;

(三)藏品总账管理人员负责藏品的总账录入,并办理入馆登记手续;

(四)文物库房保管员具体负责征集藏品的信息记录、分类入账、入库入藏和编目建档工作。

六、经费管理

(一)藏品征集经费的使用,须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二)藏品征集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1.陈独秀馆向区文旅委报送藏品征集申报文本、经费预算及拨款申请,如遇大宗或单件价值较高的,可一事一报;

2.区文旅委审定藏品征集申报文本、审批经费开支;

3.完成审批后,按程序将资金划拨支付。

(三)藏品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支付各类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给予原合法持有人的合理补偿费用;

2.交通运输费,指收购市内外藏品及其复制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3.保管费,指藏品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4.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5.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所需的费用;

6.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政府捐赠收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7.修复制作费,指对征集品进行整理、修复、加固、装架、制作等技术环节处理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指经区政府、区文旅委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其中包含开展征集工作的日常开支等。

七、附则

1.藏品征集工作相关人员应对拟征集对象及其鉴定评估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应严肃追责。

2.在征集活动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查属实,应严肃追责。

3.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